2026年8月1日起《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施行,贷款机构必须逐项明示全部息费并折算成年化成本。本文解读借款人遇到隐藏收费时的判断标准与维权路径。
【问题描述】
最近有当事人咨询:自己向某贷款机构申请了一笔消费贷款,放款时却被扣掉一笔“服务费”,之后每月还款中还存在此前未被告知的“担保费”“咨询费”。这类收费到底合不合法?借款人能不能拒绝支付?
【律师解答】
202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明确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时,必须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逐项列清,折算成年化成本向借款人明示,并承诺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也就是说,凡是未在明示表中列明的收费项目,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贷款机构通过暗藏收费项目变相抬高实际利率的,属于违规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间借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利率保护上限亦有明确规定,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实务建议】
第一,签约前要求贷款机构出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核对利息与各类费用,并保存书面或电子凭证;第二,对未明示的收费项目明确拒绝支付,已支付的可以要求退还;第三,协商不成的,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据合同及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未告知的收费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结语】
贷款息费透明化是新规的核心要求。借款人在签字前务必看清“年化综合成本”这个数字,遇到隐藏收费不必忍气吞声,法律为借款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渠道。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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