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9)青0102民初10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10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二、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77620元;三、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4日,被告韩某乙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韩某乙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期一个月,于2018年4月24日还款,口头约定按每月3某建设公司作担保,现还款日期已过,期间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韩某乙拒不还款,某公司转让给韩某甲,被告韩某乙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栾某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韩某乙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某公司为担保人,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二、视频两份,证明被告韩某乙向原告借款时出具的借条并无任何人强迫,同时是借款给付后,书写的借条;三、证人杜某证言,证明其和原告将300000元现金送到被告韩某乙办公……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乙给原告栾某于2018年3月24日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借款合同成立。被告韩某乙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原告对被告韩某乙的还款及承担利息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适宜。某建设公司为被告韩某乙借款担保手续不完备,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无法确认其担保责任,原告对此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律师服务费无证据印证,不予采纳。二被告拒不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乙欠原告栾某借款3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息4.75%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司法实践中,大额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或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均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补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弥补了证据短板,为出借人主张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