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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2802民初51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2802民初513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02民初51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41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某农牧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了《土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按被告提供的图纸范围(尕海镇),为其进行土地平整,工期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8月15日,合同固定总价为48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土地平整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后经原告反复催要,仍有4150000元的合同欠款尚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承揽合同。现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该工程的工作,被告应给付相应的费用。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某农牧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土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工程完成并且经双方认可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现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交其他该涉案工程已经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工程完成情况由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施工方即本案原告负责举证,如未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农牧公司辩称原告将涉案工程再次转包给案外人伊国录进行施工并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工程款的诉辩理由,本院认为其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诉,其主张本院不做审理。综上所述,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某运输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