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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04民初376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104民初3767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4民初376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李香梅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丙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50000元,并承担迟延付款利息50000元,共计600000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某公司、中建二局对上述工程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某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底,被告李某丙让原告带队到西宁市××区进场施工,并明确所有费用均按甲方结算金额支付给原告,如被告李某丙不能给付,则由被告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进行施工并按期完工后将工程交付使用,但被告李某丙、某公司仅解决给付了原告十几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其余工程款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在原告催要过程中,被告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及附件,某公司与中建二局的清单计价表,明确工程总金额为619391.09元,某工程公司、中建二局给付。因被告某工程公司,但对于工程进行缺少监管,尤其是农民工工资至今拖欠。被告某公司又违法将涉案工程交由无任何资质的李某丙个人进行施工。同时,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之间系何种承包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首先,被告某公司的名义从被告中建二局分包涉案工程以后,某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由于本案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故可以参照该合同约定确定本案相关工程价款。关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丙之间的分包关系,庭审中,双方对承包的事实及原告实际施工的事实不持异议,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导致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对于具体的承包方式进而就承包价款的结算发生分歧,原告主张双方口头商量工程款按甲方结算金额支付,且已提供大部分的材料,双方之间系包工包料……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李香梅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