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2525民初32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525民初32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及被告李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94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949.5元及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教育局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被告某公司。2016年8月20日被告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建设项目的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装饰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使用9cm厚改性A能放火改性聚苯放火保温板及装饰一体板,装饰一体板按每平方米256元结算,9cm保温板按147元结算。原告完成一体板工程量507.5㎡,工程款为129920元;完成保温板工程量1221.6㎡,工程款为179575.2元,两项共计309495.2元。工程完工并已投入使用,被告李某支付其中90000元后,拒付2194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几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此,起诉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以其资质中标过马营镇直亥幼儿园建设项目,并与被告贵南县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公司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方贵南县教育局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工程的整体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交付使用并投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规定,被告某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李某,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完成所承包工程。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某欠付工程款219495元及利息21949.5元。二、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