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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2民初387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2民初3878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民初387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刘子晨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某公司支付青海民族大学藏学楼给排水、电气、采暖施工合同工程款4618219.4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1月3日起自实际支付日止的某利息(以4618219.42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6日止为613613.83元),以上费用合计:5231833.25元;3、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青海民族大学在欠付某公司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某公司某公司将承包被告青海民族大学藏学楼项目中的给排水、电气、采暖项目分包给原告,工程总价以最后结算为准。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采买工程材料,于2017年11月2日项目验收完毕。2018年2月6日,被告某公司某公司的副经理陈有根、项目管理人员许风桃、核算人周恩建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结算确认。经确认采暖工程228……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周恩建”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的关联性不强,本院未予准许。原告在庭审结束后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再次审理,因本案并非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且庭审已结束,对其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原告某公司某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因被告某公司对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并未予以明确否认,对原告的该鉴定申请本院未予准许。某公司在第二次法庭调查结束后又提出对张德军的其他银行账号的流水进行调查的申请,其申请已超过举证期限,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是否为案涉项目水电暖班组的实际施工人?2、二被告是否应当以原告的主张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为案涉项目水电暖班组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11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刘子晨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