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22民初1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2民初1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王浩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3、4、6、7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对证据2被告刚察发改局对真实性有异议,某公司对证据2无异议,因证据2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对其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故对其证明的事实应予确认。对证据5,被告刚察发改局认为从照片中不能反映出原告完成了所有的整改任务,但被告刚察发改局对其未完成的整改部分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因与本诉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和举证质证,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0日,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刚察发改局作为项目发包方将刚察县沙柳河镇措温波藏城核心区支干道、某工程公司,工程质量需达到……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被告某公司青某公司刚察分公司工程款8375188.64元及利息831005元;二、原告(某公司刚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涉案工程全套竣工验收资料;三、驳回原告(某公司刚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王浩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