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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买东西送的赠品是三无产品,甚至用出问题,能找商家索赔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1-04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双十一"促销期间,海东市的马女士网购化妆品时获赠一台标注"赠品"的电煮锅,使用中发现产品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第一次使用就漏电烫伤了手。商家称"赠品是免费送的,不保修也不赔偿"。马女士询问赠品出问题能否索赔。

【律师解答】

可以索赔,"免费赠送"不是商家的免责金牌。所谓赠品,本质是商家促销手段,其成本已计入商品价格,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从产品质量角度,赠品只要属于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流通的产品,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约束。产品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要求(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合格证等),即属"三无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处。若赠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赠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即商家)要求赔偿。

如果赠品是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促销赠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同样可以依法主张赔偿。商家以"赠品不担责"为由拒绝,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不必接受。

需要客观说明的是,如果赠品仅存在轻微瑕疵、仅导致赠品本身效用减损而未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要求按正品价格赔偿赠品本身,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的难度较大,维权预期宜合理把握。

【实务建议】

第一,保留赠品实物、包装、订单截图和促销页面,证明赠品与购买行为的关联。

第二,造成人身伤害的,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同时固定产品缺陷证据(照片、视频、检测报告)。

第三,先与商家、平台协商;协商不成可向12315平台投诉举报"三无产品",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结语】

促销再热闹,产品质量和人身安全的底线不能降。赠品出了问题,法律同样为消费者撑腰。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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