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西宁的张先生因交通事故索赔起诉到法院,涉及伤残等级鉴定。他不清楚:鉴定是自己找机构还是法院指定?鉴定费要多少、最后谁承担?如果对方做的鉴定结论明显偏低,能不能要求重做?
【律师解答】
关于委托方式,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自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诉讼中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诉讼中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质。关于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申请方先预交,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结果决定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比例分担。关于不服鉴定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只是一般性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
【实务建议】
一是选择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核实鉴定人执业证;二是把握鉴定时机,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三是完整保存病历、影像资料、费用票据;四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说明具体理由;五是鉴定费、检查费票据妥善保管,作为主张赔偿的依据。
【结语】
司法鉴定是"证据之王"之一,程序合规、时机恰当、异议及时,才能让鉴定意见真正服务于维权。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