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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商家把会员积分、优惠券单方面清零作废,合法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1-02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年底将至,西宁不少市民发现商场、超市、餐饮店的会员积分被"到期清零",有的优惠券突然作废,商家称"规则早已写明"。这样做合法吗?被清零的积分还能主张吗?

【律师解答】

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规则是否有效告知、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积分规则及其变更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商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和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商家多年前写在角落里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积分到期自动清零",如果未尽显著提示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商家修改规则、清零积分前,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会员。

【实务建议】

一是查看会员协议、积分规则和商家的通知记录,确认是否收到过清零提醒;二是清零前未获任何提示的,先与商家协商恢复积分或折价补偿;三是协商不成向12315投诉;四是积分对应价值较大的,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五是养成年底前核销积分的习惯,减少损失。

【结语】

积分虽小,权益是实。商家定规则要合法合理,消费者也要留意规则变动、及时使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