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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撞伤人,谁担责?保险公司赔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5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有网友咨询:他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路边一辆小轿车时,副驾驶乘客突然开门把他撞倒,造成骨折。交警认定乘客与司机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却说只赔司机那一半,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不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驾驶人对车辆停靠位置、开门提醒负有注意义务,乘客开门前未观察后方来车也有过错,二者行为结合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整体责任。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受害人主张乘车人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以“开门的是乘客不是司机”为由只赔一半,司机与乘客内部如何分担不影响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全部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实务建议】

第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拨打120,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是划分责任的核心证据。第二,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材料,伤情稳定的及时做伤残鉴定。第三,索赔顺序是先交强险、再商业三者险、最后向个人追偿,不要把司机和乘客拆开分别索赔而自认比例。第四,保险公司拒赔或压低赔偿的,可以将驾驶人、乘车人、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青海的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可携带事故认定书到延辉律所咨询具体索赔方案。

【结语】

“开门杀”不是乘客一个人的事,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机动车一方责任先行赔付。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