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2020)青0121民初195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21民初195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启全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735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原、被告及何行友(另案原告)三人共同出资承揽工程,三方约定,资金投入、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由三人平均承担和享受。至2019年12月,经三方共同结算,总工程款为1248842元,除去三方共同垫资(包括利润垫资)866778元,剩余382064元。依三方约定,该剩余款由三人平分。然而被告却将所有结算的工程款据为己有,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享有的部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将诉求第一项中主张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7355元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三方合伙利润款127355元,被告对原告变更该项诉求没有异议。被告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购买大型货车,并共同经营拉运砂石赚取差价,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原、被告对其合伙关系也予以认可,故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写到共同出资承揽工程与自己当庭陈述不一致,故认定为双方因合伙协议利润分配所产生的纠纷,而非承揽工程所产生的纠纷。原、被告在终止合伙关系后均当庭自称都有结算,但双方所出示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具体拉运砂石的总款项、垫资及利润的确切数额,被告宋某乙所提供证据虽证实向原告支付了一定的资金,但无法证实该支付资金系总的结算确认后予以的最终支付。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自己所主张的诉求,且在本院告知原、被告需对合伙期间的具体帐目进行再次核对,但原、被告均没有进行核对,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对于原告要求……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7.1元,减半收取计1423.55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启全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