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18)青0202民初23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202民初23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依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0日,原告到被告张某(包工头)、被告李某(实际施工人)工地上务工,8月11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经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诊疗,确诊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青海科研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17日出具鉴定意见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6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3、后续治疗费9000-12000元。2017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三方庭前和解,达成协议:张某于2017年9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如逾期未支付即向原告支付全额赔偿共计138000元。经人民法院准许并将和解协议附卷后,原告申请撤诉并被准许。但被告张某分别于2017年11月1日、12月1日向原告通过微信每次转账5000元,共计支付10000元,剩……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原告与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后,被告张某只按照协议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后,剩余部分一直拖欠未给付。现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张某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提出该赔偿款应当由被告张某赔偿的辩解意见,因协议中明确约定如逾期未付,被告张某需向原告朱某支付138000元,故被告李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朱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1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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