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抢劫罪案件((2019)青0121刑初17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抢劫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刑初17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持菜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暴力行为不明显、抢劫数额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实施抢劫前经过提前预谋,共同持刀使用暴力实施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二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留。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