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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7)青2521刑初1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7)青2521刑初1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诈骗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521刑初1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角某虚构其有共和县江西沟乡19套羊棚工程,并以转让该工程为由,于2016年5月5日与被害人尕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一份,骗取工程转让费2.3万元。2、被告人角某虚构其有海西州天峻县舟群乡叶龙村40套美丽乡村项目房,并以转让该项目房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与被害人才某的合伙人多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一份,骗取被害人才某工程转让费15万元,后来由于工程无法开工,退还10万元,剩余5万元未退还。3、被告人角某虚构其有和县黑马河乡文巴村38套美丽乡村项目房工程,并以转让该工程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再次与被害人才某的合伙人多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一份,骗取被害人才某工程转让费18.5万元。4、被告人角某于2016年7月22日,再次以转让海西州天峻县舟群乡叶龙村40套美丽乡村项目房工程为由,与周本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一份,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工程转包费24万元,后被害人得知没有该工程,经多次催促退钱,被告……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工程转让费,达到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被告人诈骗数额为69.4万元的指控意见,因未将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当以被害人的报案时间为案发时间,报案前追回的不计算为诈骗犯罪数额,故本案的诈骗数额应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即本案的诈骗数额确定为37.4万元。被告人自愿认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请求……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角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角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尕某工程转包费23000元;退赔才某工程转包费235000元;退赔周某甲工程转包费40000元;退赔肉某保证金7600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