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2016)青0104刑初26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销售假药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4刑初26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林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成立。被告人蔡某甲、林某某非法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甲、林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假药售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蔡某甲属犯罪未遂及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林某某认罪悔罪,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