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2019)青0121刑初1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诈骗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刑初1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西宁市大通县城区环卫工人休息室承建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采取随意增加服务站数量,同一服务站重复签订合同的手段,致使二十六名被害人合同无法实际履行,骗取各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36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对任某实施的行为均不知情,未私刻公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本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任某的供述等证据均能够证实张某实施合同诈骗的事实,故上述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其在……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二、二被告人违法所得未退赔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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