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故意杀人罪案件((2019)青0121刑初16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故意杀人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刑初16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行凶,因三被害人逃脱及时而未能得逞,但仍造成三被害人中二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父子偷宰狗的行为在先,被害人等与被告人之子争执并厮打只是讨要说法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毛某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留。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