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强奸罪案件((2016)青0102刑初43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强奸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2刑初43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BJ96**的蓝色帕萨特轿车由民和县向西宁市行驶并拉乘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到西宁后被告人张某某仍续载被害人。尔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先后两次从驾驶座到后排座位上,不顾被害人陈某某极力反抗而强行亲吻、抚摸、搂抱被害人陈某某,又强行抚摸被害人陈某某阴部,脱掉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及内衣意图奸淫。被害人陈某某撕咬、阻挠后趁被告人张某某不备跑下车到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被告人张某某见状让被害人陈某某记下其电话号码,给出租车司机20元车费后开车离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三天至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强奸,公关机关即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6月2日在本市八一路客运站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期间被告人有反抗行为;3.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相说明书……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关于被害人系自愿及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辩解与辩护人法庭中所持本案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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