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贪污罪案件((2019)青刑终4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贪污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刑终45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祁某在担任海东市乐都区某公司主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贪污数额9,413,064.1元,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应予严惩;祁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056,535元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严惩。祁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祁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祁某贪污数额认定有误,应予纠正。祁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予以采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原判认定祁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对于去向……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2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祁某犯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及祁某犯贪污罪的定罪、罚金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祁某犯贪污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祁某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挪用公款未退还的700,000元予以追缴后退还海东市乐都区交通局。二、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2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祁某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及合并刑期、决定执行部分。即被告人祁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