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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102刑初258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102刑初258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2刑初25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共某某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明知传播的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淫秽物品而进行传播,并放任他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共某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没收,留作证据。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