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6)青0122民初102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22民初102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杜某损失519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被告孟某位于湟中县拦隆口镇商贸市场内的商铺起火,导致原告杜某位于该市场内的第15-16间商铺被烧,商铺内货物全损,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是由被告孟银邦的商铺着火所引起的,而其他被告作为市场管理者也没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造成原告巨大损失。被告孟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火灾起火部位系被告孟某的商铺,且不排除其电熨斗过热烤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故其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乙、董某、王某甲、陈某合伙租赁房屋后又在未办理消防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集资修建存在火灾隐患的彩钢复合板房,且作为市场管理人,应负本案的次要责任;原告杜某集资修建彩钢复合板房时忽略火灾隐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本案火灾损失,仅有原告自制的报损清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支持,但被告方均对原告在火灾中遭受财产损失不持异议,有鉴于此,综合考虑本案中政府已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等具体情况,应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损失13000元;二、被告王某乙、董某、王某甲、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损失12000元;三、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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