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青海侵权与人身损害诉讼案例:(2019)青01民终34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侵权与人身损害诉讼案例:(2019)青01民终34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名誉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349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本案中建行青海分行按照信用卡章程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针对许某持有信用卡所发生的逾期还款的真实情况,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捏造未还款的虚假记录,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许某的违法行为。另许某在本案中为建行青海分行的信用卡客户,按照双方所签订的“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申请表”并且在签订该申请表时许某已明确签字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建行青海分行有权对许某违约部分进行实名催收。故建行青海分行对许某名誉权侵权不能成立。关于许某提出其信用卡被盗刷,建行青……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许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