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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生旻、李福、陈世圆、褚维炜、樊世清、卢俊山、闫明龙生命权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湟源)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刘生旻、李福、陈世圆、褚维炜、樊世清、卢俊山、闫明龙生命权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湟源)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刘生旻、李福、陈世圆、褚维炜、樊世清、卢俊山、闫明龙生命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23民初11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李某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某公司职工祁某因乔迁在湟源县城关镇老街某餐馆宴请同事,原告丈夫马某(已死亡)应邀参加宴请。宴席期间,各被告明知马某平时不饮酒,在被告祁某向马某敬了4杯酒后,即开始“过关”划拳与马某喝酒。大约到了晚上22时40分左右,马某已酒醉,走路不稳,被告祁某陪同马某走出餐馆大院,但未将马某送回家。次日,马某被邻居发现跌倒在家门口,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经医生检查马某已无生命体征。综上,原告认为,各被告知道马某平时不饮酒,而与其共同饮酒,且马某饮酒后已处于醉酒状态,但各被告置其醉酒于不顾,未将马某安全送回住处,导致马某死亡的后果,各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祁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同样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参会者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马某的死亡是各被告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的,各被告具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故诉求按照死亡赔偿金来计算,各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50%的责任。九名被告认为,马生明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且原告未能证明各被告有劝酒、强迫喝酒的行为。各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马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对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性,因饮酒而造成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结合案件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没……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祁某赔偿原告李某丙因马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490846元的10%计4908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某丙要求被告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陈某、褚某、樊某甲、卢某、闫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