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9)青2821民初19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21民初19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才恒道日杰、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丧葬费38267.5元,死亡赔偿金189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3750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9日,红胜利受被告二人的邀请参加了二被告儿子宝英的订婚仪式。中午就餐时,被告在明知红胜利驾车的情况下与红胜利共同饮酒,席间被告等人均有饮酒行为且已过量。就餐结束后红胜利与被告一起到其家中休息,但被告确没有安排红胜利休息醒酒,也没有通知其家人来接其回家,而是又拿出白酒与红胜利在被告家中继续饮酒。在醉酒的状态下红胜利独自离开被告家驾车返回自己家,于当日15:30分许在乌兰县共茶高速2140KM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理应尽到相应的义务,即在饮酒后让客人安全的离开的义务。被告因共同实施了邀请就餐、饮酒这个先行行为,此时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安全保护义务。被告在邀请红胜利就餐饮酒后,对红胜利驾车的行为未……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故本案中红胜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负主要责任,才某、英春作为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过程中,没有完全尽到劝……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才某、英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才恒道日杰、柴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各项损失共计45501.5元;二、驳回原告才恒道日杰、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不能如期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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