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大通)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大通)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民初240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启全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药费2204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天×50元=1050元,营养费30天×50元=1500元,护理费30天×150元=4500元,误工费60天×100元=6000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080元+2280元=3360元,合计38614.1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9日11时许,被告和其母亲权尕柱在大通县桥头镇毛家寨村与邻居本案原告张某因门口水龙头一事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期间,被告持木棒击打原告面部,致其受伤。经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鼻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伴鼻中隔骨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原告分别在大通县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二十一天。此案刑事部分经大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青01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后,被……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实施的殴打行为与原告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本院(2019)青012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及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告张某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适当减轻被告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诉求的各项费用认定如下:1、原告诉求的医疗费和购买相关药品的费用为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凭据支持22045.11元;2、对原告诉求的误工费,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城镇居民的一般务工收入状况,酌情按每天100元,以鉴定意见确定为误工期60天,误工费为6……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启全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间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