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6)青01民终17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民终178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喇海娟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给付一定的工作成果为内容的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设备等完成约定的工作,定作人依约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注重劳动的过程,劳动仅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已,强调的是工作成果的交付。承揽人与定作人分别是独立的主体,双方不存在管理与从属的关系。定作人注重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对工作过程自行安排,报酬归自己,有相当强的独立性,并承担完成工作成果的风险。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具有从属和依附关系,雇主提供生产、劳动所需的设备、工具等条件,并对整个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雇佣合同注重的是劳动过程,只要受雇人提供了劳动,……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二、青海省水利水电地质勘探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永成489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喇海娟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