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2020)青0223民初279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223民初279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正常施工的阻碍,将阻碍施工的人员及设备撤出建筑场地(庭审中原告放弃此项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共计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原告承建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县温家村、山城村的青海省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二期工程,某工程公司及某劳务公司施工,现该部分的工程已完工,被告以涉案劳务系由其施工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遭原告拒绝后,被告先后多次集结多名案外人采取威胁、恐吓其他项目施工人员以及原告方施工负责人的方式阻挠原告的正常施工,导致原告的项目停工至今,原告多次明确告知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据不理会,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因起诉之后被告的挖掘机等工程设备已撤出,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不存在,故原告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马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以被告从工地撤出之前存在侵权行为,先后多次集结多名案外人采取威胁、恐吓其他项目施工人员以及原告方施工负责人的方式阻挠原告的正常施工,导致原告的项目停工为由向本院提出前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在庭审中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某工程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