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5)东十初字第29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5)东十初字第29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仅有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不予采纳。3.被告顾某乙、顾某甲、袁某对原告王某乙提交的(宁)公(开)东(鉴)尸〔2015〕字34号鉴定书、青海科研司法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从鉴定结论证明王发忠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造成,与三被告无关。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三被告与死者的争吵对王某甲死亡起到了促进或诱发的作用,但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4.被告顾某乙、顾某甲、袁某对原告王某乙提交的交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某公司,而且发票连号,故对其证明方向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方为死者处理丧失并为处理双方纠纷而承包车辆,支付车费3000元,出具连号的车票符合实际,故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5.被告顾某乙、……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某乙、顾某甲、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7972.4元。二、驳回原告王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