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123民初93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23民初93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雪燕、孙婷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水泥款1225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15592.77元(以1225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暂计至2020年8月13日,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利率为4.75%),以上两项共计138182.7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被告因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水泥,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要求被告支付水泥款,被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欠条显示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2259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找各种借口拖延,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被告陈述,买卖关系的成立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原告某建材公司依约向被告王某履行提供水泥的义务后,被告某建材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25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某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某建材公司主张被告王某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7年12月23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建材公司给付货款122590元、逾期利息15592.77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雪燕、孙婷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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