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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04民初4581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4民初458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被告因承建金属镁三期MTO工程的需要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按约定供应混凝土,2018年8月27日,原被告对2018年8月17日至8月23日期间的混凝土供货款进行了结算,总计108625.4元,2018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一份,写明:“因某建筑公司在某公司……我公司确保此工程施工完成后一次支付混凝土款,约11月底付清……”,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7日继续为被告供应混凝土,经双方结算确定该阶段的混凝土货款为219246.33元。至2018年10月24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108625.4元,剩余混凝土款219246.33元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剩余混凝土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而被告则认为,合同主体并非原被告,故剩余货款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导致纠纷产生。另,原告诉求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219246.33元×3.……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当确认该合同的合法效力,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混凝土,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未依约支付,对此应当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现原告依据双方的结算单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的诉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规定,由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较为公平合理;对于被告辩称的合同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给付责任的意见并无证据能够证明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19246.33元、逾期付款损失15686.16元,上述合计234932.49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