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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221民初104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东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0221民初104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221民初104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车款的违约金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半挂自卸车(车牌号:×××,×××)转让给被告,价格为200000元。原告已经依约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现两年多的时间过去,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车辆款,并在未付清车款的情况下将该车转让给其他人,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一份,拟证明201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半挂自卸车以200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承诺在一年半之内还清此车款;在付清此车款前,被告不得将此车转让或者转租给他人,某公司里拉运货物,车款原告从被告给其拉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实际交付车辆,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依约支付购车款。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车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请求应抵扣被告运费39500元。故对被告尚欠原告车款160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在未付清车款的情况下将该车转让给他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将车辆转让他人的行为是经原告同意,并在其协助配合的情况下转让过户的。因此,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马某车款160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