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青海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25民终192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25民终192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5民终19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强与郭某就该涉案车辆达成协议后,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故郭某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亦享有对涉案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马某丁、马某甲、马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车辆买受人,根据基本的交易习惯,应当查明车辆来源、是否设定抵押等基本事实,其明知涉案车辆未登记在郭某名下,且已知晓该车系消费贷款车辆的前提下,仍与郭某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其应承担买卖的标的物即涉案车辆存在瑕疵的责任,马某丁、马某甲、马某乙与郭某就涉案车辆于2015年2月11日达成车辆抵押协议,双方存在车辆……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17)青252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17)青252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