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2民初135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135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672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2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某酒店一次性消耗品,包括纸巾、打包袋、手提袋、牙签、筷子套等,费用双方每月按照出售和供应量进行对账确认”。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自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向被告供应一次性消耗品,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部分款项经财务签字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货款,均遭被告拒绝。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解、反驳的权利。本院经审理,对原告马某提交的对账结算单、证人陈某出庭作证的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并依法认定上述证据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供应了货物,然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付,显属无理,对酿成此纠纷应负完全责任。对于原告马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6727元的诉求,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实,被告实际欠付原告货款123729.4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23729.40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9280元的诉求,本院认为,利息的计算应以123729.40元为基数,按照4.75%的年利率计算至2017年4月16日较为适宜,即123729.40元×4.75%÷365天×564天=9081.40元。综上所述,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某货款123729.40元;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利息损失9081.40元(123729.40元×4.75%÷365天×564天=908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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