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闽05民终511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闽05民终5111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杨梦琪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赖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系甘某与赖某另案买卖合同纠纷,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已就该纠纷作出(2020)青010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甘某是否有权要求赖某支付5万元货款。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其诉、辩主张基本一致。本院认为,甘某以《借条》为据,主张其与赖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赖某尚欠其货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甘某主张其与赖某存在买卖……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甘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杨梦琪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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