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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不当得利纠纷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202民初148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海东不当得利纠纷律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7)青0202民初1486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202民初148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营性损失340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XX区XX镇XXX东村的商铺出租给原告,后原告在承租的涉案商铺上一直经营乐都XXXX来餐厅。2017年涉案商铺经政府征收拆迁,按照文件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性损失按照同类房屋征收补偿价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付50%的补偿,该补偿属于经营所有人,经营性补偿款应当是经营性停产停业补偿款,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原告在承赁商铺期间,因政府的拆迁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进行经营,该损失应当确认为经营性停业停产损失,也就是经营性损失补偿款。故根据政府文件的相关条款,经营性房屋补偿在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上浮了50%,这上浮的50%就是对房屋产权人经营性房屋的经营性补偿,剩余上浮的50%就是经营性损失补偿,应该为停产停业的经营性损失,应该给付原告。政府在补偿时统一将该补偿款发放给被告,但被告拒绝将涉案款项支……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以乐政办(2016)117号通知为依据,要求被告马某返还经营性损失,经本院查明该经营性损失的所有权在答复意见书中已确定属本案的被告马某,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4053元的请求不合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此请求不成立。据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裴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26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