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2019)青0224民初26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224民初26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关天琪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马某5的继承人,马某5现已死亡,2015年马黑麻在工地上受伤后原告与马黑麻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马黑麻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后马某5起诉原告要求对其进行赔偿,案件经过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现经由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原告已向被告系马某5的继承人给付赔偿金共计384957.44元,现赔偿款已全部结清。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间签订的协议,且在此次案件中未对100000元进行处理。现要求解除该协议,退还重复赔偿的赔偿款1000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提起诉讼,望支持。被告马某1、马某2、马……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公司西宁分公司与马某5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二、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某公司西宁分公司不当得利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关天琪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