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有劳动者咨询:自己在公司经常下班后继续工作,周末也常被安排值班,但工资里从未体现加班费。公司称“实行综合工时”“加班属于自愿奉献”。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没有书面加班审批记录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就应当支付加班费,“自愿奉献”不能成为拒付理由。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同样要按上述标准计付。
关于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考勤记录、打卡数据、工作群消息、邮件等都属于有效证据。
【实务建议】
第一,日常注意留存考勤截图、加班时段的工作记录、领导安排加班的聊天或邮件;第二,注意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及可能的加付赔偿金。
【结语】
加班费是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报酬,不是单位可给可不给的“福利”。证据意识加上法律路径,是拿回加班费的关键。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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