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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票据追索权纠纷系列案(48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票据追索权纠纷系列案(48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一、系列案件概况

本系列共48份裁判文书,案由均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案号包括:(2019)宁01民初4149号、(2019)宁01民初4148号、(2019)宁01民初4142号、(2019)宁01民初4149号、(2019)宁01民初4044号、(2019)宁01民初4047号、(2019)宁01民初4035号、(2019)宁01民初4037号、(2019)宁01民初3862号、(2019)宁01民初4061号、(2019)宁01民初3999号、(2019)宁01民初3840号等。

二、典型案情(已脱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2332.0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2019年0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102332.08元;二、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10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5日,原告经背书转让得到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票据号码为:(身份证号已隐去)(账号已隐去),汇票到期日2019年06月21日,某公司,某公司。该汇票于2018年06月21日某公司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可以转让。经几被告连续多次背书转让,最后的持票人为原告。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后,承兑人不予签收。原告认为其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后可以依法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票据权益,根据我国相关票据法律之规定,……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总结以下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的问题;二、原告能否行使追索权,其诉请应否予以支持。一、关于先刑后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违法手段取得票据,且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发生的是票据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故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二、关于原告行使追索权的问题。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能源公司、某公司、某煤炭公司、某实业公司、某贸易公司、某商贸公司、某建材公司、某公司、某商贸公司于某石油公司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某石油公司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批量案件办理要点

系列案件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赵俊海等律师集中承办。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时,持票人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取得拒付证明,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承办律师围绕票据时效、背书连续性、基础交易关系等抗辩点逐一组织证据予以回应,为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批量系列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逐案核对当事人信息与标的金额,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显著提高了维权效率。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持票人该怎么办?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留存拒付证明,随后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主张连带清偿。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固定证据、选择管辖法院。

问: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