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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票据追索权纠纷系列案(3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票据追索权纠纷系列案(3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一、系列案件概况

本系列共3份裁判文书,案由均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案号包括:(2020)宁民终421号、(2020)宁民终418号、(2020)宁民终420号。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2018年7月10日某公司发出公告,写明:因该公司工作上的失误,造成持有票据未能如期兑付……,2018年11月17日某公司与某公司发出公告载明:该两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某公司到期票据兑付问题。作为某公司以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明了其存在着拒绝付款事实。某石油公司提交的案涉票据载明,票据出票当日承兑人办理了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于2019年3月20日到期,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某石油公司至迟应于2019年3月30日已知被拒绝……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上诉人某石油公司某公司负担。

五、批量案件办理要点

系列案件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东存贞等律师集中承办。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能否胜诉,关键在于票据背书链条的完整性与提示付款、拒付证明等程序要件是否齐备。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流转记录,固定了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证据,并准确选择出票人、承兑人及各前手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裁判结果。批量系列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逐案核对当事人信息与标的金额,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显著提高了维权效率。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持票人该怎么办?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留存拒付证明,随后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主张连带清偿。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固定证据、选择管辖法院。

问: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