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2019)宁01民初403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宁01民初4033号、(2019)宁01民初404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石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4265.4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4265.42元,利率为4.35%);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1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4日,原告通过背书的方式收到一张可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身份证号已隐去)(账号已隐去),该某公司,某公司,票据金额为10万元,票据到期日为2019年1月11日。2018年9月14日某公司,某公司,某石油公司。该汇票于2018年7月11日某公司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原告在汇票付款提示期内提示付款,但承兑人不予签收,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后可以依法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本案票据于2019年1月1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案涉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故原告至迟应于2019年1月21日便已知被拒绝付款。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青海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能源公司、某公司于某石油公司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某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某石油公司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时,持票人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取得拒付证明,否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承办律师围绕票据时效、背书连续性、基础交易关系等抗辩点逐一组织证据予以回应,为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持票人该怎么办?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并留存拒付证明,随后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主张连带清偿。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固定证据、选择管辖法院。
问: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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