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系列案件概况
本系列共26份裁判文书,案由均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由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案号包括:(2017)青0105民初1725号、(2017)青0105民初1727号、(2017)青0105民初1726号、(2017)青0105民初1709号、(2017)青0105民初1715号、(2017)青0105民初1714号、(2017)青0105民初1718号、(2017)青2322民初82号、(2017)青2322民初81号、(2017)青01民终1343号、(2017)青0105民初1711号、(2017)青0105民初1722号等。
二、典型案情(已脱敏)
原告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征地款105000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尖扎县昂拉乡河东村二社村民,因修建水电站搬迁,于2006年3月7日与尖扎县支援黄河上游水电工程建设办公室达成协议,原告在内的河东二社村民搬迁到夏藏滩,组成了被告昂拉乡夏藏滩一村,该村民委员会向每户发放了征地补偿款105000元,但以原告不享受村里的相关补贴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征地补偿款时,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夏藏滩一村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告是否具备被告夏藏滩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具备则享有被告村的收益分配权,否则无权享受。判断一个公民是否属于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光是看户籍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关键看是否依赖于土地上的收入为生活来源,即是否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保障。本案中原告的户口和承包地虽在被告夏藏滩一村处,但原告已于2006年离开夏藏滩一村到泽库县居家生产生活,其基本生活保障也不再依赖于被告夏藏滩一村的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且原告自离开夏藏滩一村至今自动放弃了参加村民会议、选举和被选举等集体活动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未履行村民应尽法定的义务,实际已丧失夏藏滩一村村民资格。故原告要求二被……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原告桑某负担。
五、批量案件办理要点
系列案件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东存贞等律师集中承办。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批量系列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逐案核对当事人信息与标的金额,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显著提高了维权效率。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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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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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