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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民终71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20)青01民终710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71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某物业公司出租的铺面是新千国际广场的一部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按照2016年时的规定,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还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买某租赁的商铺所在工程2017年10月21日通过消防验收,在此之前,即使买某开始经营,也必然会受到消防验收和检查的影响,但是,买某认可签订合同前其曾实地查看了商铺及环境,认可工地尚在施工状态,表明其对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应该是明知的,某物业公司与买某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物业公司,不宜认定买某停止经营构成违约。买……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二、某物业公司与买某签订的《新千国际广场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合同》于2019年5月11日解除;三、某物业公司物业费26384元、采暖费22590元,扣除买某交纳的2326元装修押金,某物业公司46648元;四、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