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6)青0103民初225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3民初225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75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87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6日,被告郑某某、赵某某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175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双方同时约定被告最终借到款项的金额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合计金额为准,为保证还款被告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以自己位于西宁市香格里拉路(门牌已隐去)31-2房屋一套向原告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6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现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郑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赵某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相互关联,能证明原告的证明方向,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4、5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郑某某、赵某某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9月6日,原告张某某(甲方)与被告郑某某、赵某某(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借款共计1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郑某某、赵某某交付了11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赵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1628000元、利息8750元、违约金500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司法实践中,大额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或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均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补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弥补了证据短板,为出借人主张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要回借款吗?
答:可以起诉,但需补强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帮助您梳理证据链。
问:民间借贷的利息法院支持多少?
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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