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系列案件概况
本系列共8份裁判文书,案由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案号包括:(2017)青0103民初2900号、(2017)青0103民初2897号、(2017)青0103民初2898号、(2017)青0103民初2894号、(2017)青0103民初2893号、(2017)青0103民初2895号、(2017)青0103民初2896号、(2017)青0103民初2899号。
二、典型案情(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7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由买受人自愿认购出卖人开发的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海湖路海湖桥边3幢32层建筑面积128平方米的住宅楼,该套房屋认购单价为3950元/平方米;出卖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本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适某;买受人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向出卖人交付购房定金150000元,并按付款时间先后享受房屋楼层及房号的优先选择权。双方还没约定了其他条款。2011年7月30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章并出具《收据》;2011年8月1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150000元。因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开发建设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海湖路海湖桥边3幢32层住宅楼,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曾于2015年6月11日和2017年4月18日向原告吉某等十一户客户承诺退还已交付的定金,并给予相应的赔偿。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吉某退还定金60000元,剩余定金至今尚未退……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与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证据的来源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证据的证明方向具有有效性,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链已形成,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属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7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由买受人自愿认购出卖人开发的位于西宁市海湖新区海湖路海湖桥边3幢32层建筑面积128平方米的住宅楼,该套房屋认购单价为3950元/平方米;出卖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本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适某;买受人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向出卖人交付购房定金150000元,并按付款时间先后享受房屋楼层及房号的优先选择权。……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某双倍返还定金240000元。三、驳回原告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批量案件办理要点
系列案件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等律师集中承办。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批量系列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逐案核对当事人信息与标的金额,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显著提高了维权效率。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某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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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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