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23民初78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3民初78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原告从被告处认购位于××县交叉口南150米处的紫玉金河湾三层铺面一间,铺面号为A3041号,建筑面积为18.73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7659.69元,总价为143466元。原告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次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紫玉金河湾商铺认购合同》并付清所剩房款133466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租赁费。《商铺认购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0月1日交付原告使用商铺且该交付的商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被告未在约定的交付商铺期限届满后交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交付商铺、办理商铺产权手续等事宜,被告拒不配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被告解除商铺认购合同及商铺委托经营合同未果。现原告因被告未按期交付商铺,要求被告解除认购合同、退还商铺认购款及支付双倍定金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商铺认购合同》能够证明原、被告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并就该商铺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事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收据4张,证明原告总共向被告支付143466元房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除定金外的3张收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被告认为收据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133466元,原告并未付清全部房款143466元。写有定金的该张收据也无法定义定金性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4张收据被告均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且收款事由为商铺A3041房款以及定金,被告主张该定金的性质不能纳入房款,但根据房地产交易惯例,房地产公司有让购房者交纳部分履约定金的习惯,该定金的性质应为履约定金,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收据4张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二、被告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商铺认购款143466元、定金违约金10000元,以上共计1534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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