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23民初90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3民初90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边远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胡某、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款71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86063.43元(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7月22日),共计796063.4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夫妇在湟源县紫玉金河湾售房部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湟源县城紫玉金河湾楼盘商铺2层(房号16-928,面积98.08㎡),双方签订了湟源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全部房款710000元,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后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依约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告交付全部房款710000元,然而被告在交付房屋期满后迟迟不履行交付义务,被告现已逾期交付达33个月,使二原告的经济方面遭受了严重损害,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胡某、闫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西……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签订的西宁市湟源县商品房预售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现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主要理由有二:首先,二原告主张被告未交付铺面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二原告要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被告,但二原告并未书面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在没有催告时合同的解除权应当自合同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也应在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次,被告实际是与二原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的同时将铺面交付给了二原告,二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的行为视为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继续……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胡某、某置业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西宁市湟源县商品房预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胡某、闫某返还铺面价款710000元;三、被告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胡某、闫某支付利息178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边远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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