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2民初400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400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84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2日签订《福源水岸豪庭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商品房预定房款10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且若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房屋预定协议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分五次退还部分房屋预定款共计57600元,被告退还房屋预定款的行为是其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确表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应向原告支付848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福源水岸豪庭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证明:1、原被告双方约定房屋位置、面积,单价及总价款,且原告需在签订协议之日向被告支付房屋预订款10万元作为定金;2、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款约定:被告拒……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福源水岸豪庭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合法有效。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该定金在性质上为立约定金。关于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导致双方合同不能订立的原因是,西宁市轨道(门牌已隐去)线项目建设的需要,要求停止……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预订房款即定金42400元,利息8038.53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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