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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2民初350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房产买卖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2民初350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民初350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三方所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合理由:原告与被告周某是因为赌博认识的,被告周某主要在铁路小区的一圈赌博的人中放高利贷,2005年原告因被人设局赌博输了很多钱,由此被安排借了被告周某和他搭档的高利贷约30000元,结果利滚利越来越高。被告周某和他搭档说让原告先拿房子来周转,原告房屋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中庄路(门牌已隐去)楼507室,迫于无奈原告只得答应,于是被告周某安排被告李某作为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了奇低的价格金额60000元,如果要赎回房屋需要再支付买卖价格的百分之五十,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05年8月26日,当日被告李某给了原告55000元。同日被告李某给原告打了欠条,欠条上称剩余5000元购房款过户时支付。经过这件事情,原告还清了当时的赌债,同时房屋也交给了被告李某。该房子一直被被告李某占据着,原告的家人听闻原告将房子掉的事情后非常生气,被告的妹妹和弟弟凑了钱想……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证人罗×与×(反诉被告)罗某甲系兄妹关系,与本案原告存在利害关系,故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方向不予认可,认为诉争房屋时房改房,房改成本价购买,成本价中折算了原告的工龄,该成本价不等于市场价;对证据2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是在高利贷被迫情况下签订的,对方占有后目的发生了变化,该房不具备上市条件,这是公共产权,这份协议侵犯了国家利益,低价出售,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该房出售后造成所有权人困难,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被告周某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认可,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中庄小区(门牌已隐去)楼507室房屋产权(房产证号:-03)归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所有;三、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协助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办理罗某甲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中庄小区(门牌已隐去)楼507室房屋产权的相关过户手续,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剩余的购房款5000元。本诉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