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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民终402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民终402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民终402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敏某自愿签订的《福源水岸豪庭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因西宁市轻轨交通一号线规划建设,预售房屋所在的住宅小区的建设被政府叫停,要求重新进行规划,从而导致合同双方目的均无法实现,此种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事由出现后应当及时将购房定金返还给敏某。某房地产公司在无法继续履行的事由出现后不能及时返还购房定金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承诺书,并得到敏某认可,该承诺书应当认定为……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敏某预定房款即定金424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房屋买卖纠纷中,合同效力、付款义务、过户条件、违约责任是高频争点。承办律师围绕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房屋交付状态等事实展开举证论证,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房产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